華潤三九合規“五誡”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目的
對于華潤三九員工、員工彼此之間、與消費者、客戶及供應商、股東及其他各方之間的商業行為,華潤三九致力于遵循嚴格的行為規范。為明確員工在商業活動中禁止實施的行為,本制度對華潤三九合規“五誡”做出規定,以使華潤三九文化固化并落實到員工的行為中。
第二條 定義
(一)“特定關系人”: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。“近親屬”指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。
(二)“合作伙伴”:指與公司有合作關系的,包括但不限于作為公司的供應商、代理商、投標商、經銷商等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實體或個人。
(三)“利益沖突”:指當公司員工在履行公司(含分支機構)職務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個人利益之間存在沖突,可能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。
(四)“競爭關系”:與華潤三九構成業務競爭關系,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同類產品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。
(五)“商業秘密”:指不為公眾所知悉,能為華潤三九帶來經濟利益、具有實用性并經華潤三九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。具體表現參見《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規定》。
第三條 適用范圍,本制度適用于華潤三九各中心、部門、事業部及業務單元的全體員工。
第二章 合規“五誡”
第四條 弄虛作假:是指利用欺騙手段,偽造單據、數據、文件、記錄,虛構事實,瞞報、謊報等行為。
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,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為了自己或特定關系人的個人利益,虛報費用(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虛假發票,或者在交通住宿、餐飲招待、禮品等方面虛報)的行為。
(二)偽造銷售及回款的相關單據、虛改流向、虛開發票、非法倒賬的。
(三)未經公司授權,私自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;或偽造、變造印章或使用偽造、變造印章,盜用及偽造手續欺騙使用印章的行為。
(四)在采購、招投標活動中,弄虛作假的,包括但不限于:
1.偽造或協助他人偽造招投標資料(包括招投標文件、資質證明等);
2.進行虛假招標,或者明知須招標而采取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其他方式規避招標,損害公司利益的。
3.與其他投標單位或招標單位串標、騙取中標;或協助其他競爭公司中標。
4.對采購項目(包括但不限于貨物采購、工程采購、服務采購等)進行虛假驗收的。
(五)謊報或瞞報重大、特大事故,給公司帶來嚴重的利益損失和聲譽影響的。
第五條 營私舞弊:是指行賄,受賄,侵吞公司財物的行為。
任何形式的營私舞弊行為,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接受或索要回扣、手續費、不正當饋贈等商業賄賂的。
(二)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,與供應商、合作伙伴,潛在供應商或潛在合作伙伴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不正當經濟往來(包括但不限于向前述主體借款,接受前述主體提供的便利條件,或收受前述主體禮品,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)。
(三)為了自己或特定關系人的個人利益,給予政府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以財物,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回扣、手續費、不正當饋贈等的。
(四)未經批準私自持有、處置或賬外存放公司資產,貪污、侵占、挪用、私分、盜竊公司財物的。
第六條 利益沖突:是指與公司有利益沖突,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調整的行為。
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利益沖突行為,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在與公司有業務往來(如公司的供應商、客戶或代理商)或競爭關系的公司或經濟實體中有任何權益(通過證券市場取得權益,且僅持有低于該公司發行在外 5%的權益的投資除外)。
(二)同時受雇于公司的競爭方,或者與公司的競爭方發生任何方式的關聯(包括以咨詢、顧問或其他類似身份從事的活動),以及從事其他可合理預期能增進競爭方利益,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,包括但不限于成為該競爭方的供應商、客戶或代理商。
(三)在受聘于公司期間,銷售任何對公司現有或潛在商業活動構成競爭的產品,或提供任何對公司現有或潛在商業活動構成競爭的服務。
第七條 泄露機密:是指明知為公司機密,仍非法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公司機密,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。
無論個人是否獲利,泄露公司機密,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,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向他人透露標底,或者泄露其他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的。
(二)泄露公司其他核心商業秘密的。
第八條 造謠誹謗:是指在工作場所或在與外界交往中行為及言論違規或失當的行為。
任何形式的造謠誹謗,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制造或散布謠言,詆毀公司聲譽及形象的;捏造事實,惡意舉報他人,情節惡劣的。
第三章 處罰
第九條 員工須熟悉《華潤三九合規“五誡”》中的各項禁止性行為。在任何適用情形下,應參照《華潤三九合規“五誡”》的要求開展相關活動。
第十條 員工違反合規“五誡”的,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,公司還可根據其他內部規定處以其他處罰;公司有權要求違紀者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;如觸犯相關法律、法規,達到法定立案標準,公司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。
第十一條 該處罰亦適用于唆使、協助或批準該等違反行為的人員,以及在公司調查該等違反行為時故意做虛假證明、包庇或隱瞞事實的人員。
第十二條 存在抗拒或故意阻撓調查工作,影響工作進展,或對舉報人、證人和調查員進行言語恐嚇、打擊報復的,按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
第十三條 其他嚴重違法違規,給公司帶來較大損失或影響的行為,也將按照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罰。
第四章 投訴與舉報
第十四條 員工發現任何違反合規“五誡”的行為,應第一時間向所在業務單元管理者報告或通過合規投訴專用郵箱CR999-CWHGTS@999.com.cn向內控合規部舉報。涉及到經理人及公司總部員工的,將由內控合規部受理,各業務單元應將所報告信息反饋至內控合規部;涉及業務單元經理人以外員工的,將按照“誰管轄,誰處理”的原則,由所在業務單元安排調查和處理。我們將對獲取到的舉報信息和舉報人的身份保密。同時,員工也有義務和責任配合公司的調查工作,如實提供信息,對調查及調查相關信息保密,如有違反,以違反合規“五誡”處理。
第十五條 對于經理人及公司總部員工的舉報信息,內控合規部受理后,將聯合審計、監察等部門根據工作程序開展調查,出具調查報告,并向公司管理層匯報,由公司管理層決定并出具處理意見。
對于業務單元經理人以外員工的舉報信息,各業務單元應安排相關部門進行調查,出具調查報告,并向所在業務單元管理層匯報,由業務單元管理層決定并出具處理意見。調查及處理結果需提交內控合規部備案。員工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,可向內控合規部申訴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一條 本制度為公司一級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管理中心內控合規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